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靖江市鎮(街道)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號: | 014437529/2021-00874 | 主題分類: | |
發布單位: | 靖江市政府辦 | 發文日期: | 2021-03-02 |
文號: | 靖政辦發〔2021〕3號 | 時效: | 有效 |
各鎮人民政府(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公司),市各直屬單位:
《靖江市鎮(街道)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方案》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靖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3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靖江市鎮(街道)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方案
為進一步推動執法資源和力量下沉,依法向鎮(街道)賦予綜合行政執法權限,根據《關于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的實施意見》(中辦發〔2019〕5號)、《關于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的實施方案》(蘇辦發〔2020〕1號)、《關于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的實施方案》(泰辦發〔2020〕28號)有關精神,按照《江蘇省司法廳關于泰州市在鄉鎮(街道)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復函》(蘇司函〔2020〕44號)、《泰州市政府關于靖江市、海陵區等六個市(區)在鄉鎮(街道)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批復》(泰政復〔2021〕1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總體目標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市關于全面深化改革的總體部署,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圍繞執法重心下移、創新基層執法管理,推進鎮(街道)范圍內開展以相對集中處罰權為主要內容的綜合執法改革工作,破解行政執法中的難點、痛點問題,切實提升基層治理效能,實現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重心下移,權責一致。進一步推動執法力量下沉,發揮鎮(街道)就近就便管轄優勢,賦予鎮(街道)執法主體地位和更多的自主權,加強鎮(街道)執法能力建設,確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監督,鎮(街道)屬地監管責任有效落實。
(二)堅持問題導向,重點突破。圍繞解決基層多頭執法、執法缺位、以及“看得見、管不著”等矛盾和問題,加快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執法管理體制和運行體制改革,建立健全協同高效的基層綜合行政執法體系。
(三)堅持精簡高效,穩步推進。從鎮(街道)實際出發,因地制宜,調整優化基層執法資源配置,合理確定市級行政執法部門下放的部分行政處罰事項,落實執法責任,健全工作推進機制,確保綜合執法改革工作有序推進。
(四)堅持依法行政、務實創新。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行政強制措施權,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履行執法職能,進一步完善執法制度體系和執法程序。創新執法監管方式,加強現代信息技術在執法監管中的應用,加大信用監管力度,強化執法信息共享、社會共治、聯合懲戒和責任追究。
三、相對集中處罰權的范圍
按照“跨部門、相關聯、可承接”的原則,在社會治理領域,整合市城市管理局(綜合行政執法局)、民族宗教事務局、農業農村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水利局、文體廣電和旅游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人民防空辦公室)等部分行政處罰權,劃入鎮(街道),在我市西來鎮、斜橋鎮、季市鎮、孤山鎮、馬橋鎮、東興鎮、生祠鎮、靖城街道等8個鎮(街道),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
統一集中由鎮(街道)行使的行政處罰權主要針對三類事項:常見的、不用專業技術即可直接認定的簡單執法事項;群眾訴求迫切、需要即時快速查處而相關部門執法力量不足的執法事項;矛盾突出、涉及多個執法主體、需要集中執法力量實施查處的執法事項。具體范圍為:
(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城鄉規劃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二)宗教事務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三)農藥、肥料、農產品質量安全、漁業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四)勞動保障、就業促進、勞務派遣、社會保險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五)防洪、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六)擅自安裝和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超出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經營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七)建筑工程施工、物業管理、人民防空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上述相對集中的行政處罰權關聯的行政強制措施權一并集中。具體劃轉事項以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事項清單為準。
四、機構設置和執法規范
(一)執法主體。各相關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集中行使經批準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及相關執法職責,具有獨立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承擔有關法律責任。
(二)執法機構。在鎮(街道)設立綜合行政執法局,以相關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名義開展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市城市管理局(綜合行政執法局)等相關職能部門分別對口業務培訓和指導,確保賦予鎮(街道)的行政執法權“放得下、接得住”。
(三)執法人員。針對鎮(街道)的實際情況和需求,調劑部分編制資源和執法力量,充實和加強鎮(街道)行政執法力量。
(四)執法保障。鎮(街道)行政執法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統籌保障鎮(街道)行政執法辦公用房、執法裝備、車輛以及辦公設備。行政處罰中產生的罰沒款統一按規定上繳市財政,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及收支兩條線管理。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按照規定全額上繳國庫。
(五)執法協調。建立市主管部門和鎮(街道)兩級執法事項清單,明晰主管部門、鎮(街道)各自行使的執法權限和邊界,對鎮(街道)依法履行職責的活動,市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支持、配合。建立健全市主管部門與鎮(街道)之間的問題線索移送機制,完善鎮(街道)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的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等司法銜接機制。
(六)執法規范。嚴格實行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加強對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切實提高執法隊伍整體素質和執法水平。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嚴格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七)執法監督。加強鎮(街道)內部執法監督,按照“三定方案”明確的執法監督和法制審核機構職能,推進行政執法規范化建設,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推動行政執法信息化管理,加快與省行政執法綜合管理監督平臺、“互聯網+監管”及社會信用系統對接,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和信用分類管理等監督方式,完善事中事后監管。
五、組織實施
(一)強化組織保障。鎮(街道)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改革,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組織推進,具體工作由市機構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負責。市相關執法機關要加強對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業務配合和指導,確保賦予鎮(街道)的行政執法權“放得下、接得住”;市司法局要加強對鎮(街道)綜合執法的規范、協調和監督;市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參與,主動配合,共同解決鎮(街道)相對集中處罰權推進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各鎮(街道)、市各有關部門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過程中的有關重要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向市機構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
(二)強化責任落實。各鎮(街道)主要負責人要增強執法主體意識,配備專職執法人員、執法監督和法制審核人員,制定工作方案,細化推進措施,明確時間節點,強化責任落實,確保改革取得實效。各相關職能部門要主動與鎮(街道)對接,做好行政執法權下沉銜接工作,確保工作不斷檔。
(三)穩妥移交事權。市相關執法部門要在本文件印發后30個工作日內,對各自辦理的相關行政執法案件和遺留問題進行一次性集中清理,列明臺賬,移交鎮(街道)查處解決。各相關鎮(街道)通過政務服務網向社會公布行政處罰權詳細目錄清單。市行政審批局做好指導督促工作。自目錄清單公布之日起,市相關執法部門不得再以本部門名義在實施相對集中處罰權的行政區域行使相關的行政處罰權;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一律無效。
(四)強化組織紀律。嚴格執行組織人事、機構編制、財政管理等各項紀律。各相關執法部門和鎮(街道)要做好所涉人員的思想工作。相關調整人員要顧全大局,服從安排。市紀檢監察部門要全程跟蹤問效、強化督查考核,對工作推進不力、成效不顯、推諉扯皮、庸政懶政的部門,以及不服從組織安排的個人,要及時依紀依規嚴肅處理。
(五)強化宣傳引導。要認真做好改革工作的宣傳發動,加強正面引導,回應群眾關切,進一步統一認識,凝聚共識,形成合力,為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改革順利實施創造良好的社會輿論環境。
附件:1.靖江市西來鎮等7個鎮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權事項目錄
2.靖江市靖城街道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權事項目錄
3.靖江市西來鎮等7個鎮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權事項
清單
4.靖江市靖城街道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權事項清單
附件1
靖江市西來鎮等7個鎮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權事項目錄
序號 | 原執法主體 | 擬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權事項(單位:項) |
1 | 靖江市城市管理局(綜合行政執法局) | 32 |
2 | 靖江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 3 |
3 | 靖江市農業農村局 | 20 |
4 | 靖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11 |
5 | 靖江市水利局 | 8 |
6 | 靖江市文體廣電和旅游局 | 2 |
7 | 靖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人民防空辦公室) | 17 |
合 計 | 93 |
附件2
靖江市靖城街道
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權事項目錄
序號 | 原執法主體 | 擬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權事項(單位:項) |
1 | 靖江市水利局 | 8 |
合 計 | 8 |
附件3
靖江市西來鎮等7個鎮
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權事項清單
權力編碼 | 事項名稱 | 法律依據 | 對應指導 目錄項 | |
一、原執法主體:靖江市城市管理局(靖江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 ||||
1 | 0202333000 | 對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行為的處罰 | 《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100號)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 | 42 |
2 | 0202341000 | 對市容環衛責任人不履行市容環衛責任的處罰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四條,《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條、第四十九條 | 90 |
3 | 0202342000 | 對擅自在城市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搭建臨時設施的處罰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十六條,《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五十條第(一)項 | 91 |
4 | 0202343000 | 對擅自在城市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的處罰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十六條,《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五十條第(二)項 | 92 |
5 | 0202344000 | 對擅自占用道路、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地鐵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場地擺攤設點的處罰 | 《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條第(三)項 | 93 |
6 | 0202354000 | 對設置戶外廣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規定的處罰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五十條第(五)項 | 94 |
7 | 0202355000 | 對不按設置規劃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處罰 | 《江蘇省廣告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江蘇省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十七條 | 95 |
8 | 0202346000 | 對在樹木、地面、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刻畫、涂寫、張貼的處罰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三十四條,《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五十條第(六)項 | 96 |
9 | 0202351000 | 對隨地吐痰、便溺、亂倒污水、亂扔口香糖等廢棄物的處罰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五十一條第(一)項 | 97 |
10 | 0202352000 | 對亂倒垃圾、糞便的處罰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四條,《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五十一條第(二)項 | 98 |
11 | 0202347000 | 對收舊、車輛清洗、維修、飲食等單位或者個人污染環境的處罰 | 《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五十一條第(三)項 | 99 |
12 | 0202378000 | 對在實施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的區域,將廢電池、熒光燈管、電子顯示屏等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遺棄的處罰 | 《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五十一條第(四)項 | 100 |
13 | 0202348000 | 對在城市建成區露天焚燒落葉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第一百一十九條,《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二款、第九十九條第三款,《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五十一條第(五)項 | 101 |
14 | 0202350000 | 對飼養寵物和信鴿污染環境的處罰 | 《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五十一條第(七)項 | 102 |
15 | 0202358000 | 對施工現場未按規定設置圍擋、車輛沖洗設施以及其他臨時環境衛生設施,致使揚塵、污水等污染周圍環境的,或者竣工后不及時清除廢棄物料、清理施工現場、拆除臨時環境衛生設施的處罰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三十四條,《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五十一條第(八)項 | 103 |
16 | 0202375000 | 對環境衛生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處罰 | 《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 | 104 |
17 | 0202376000 | 對未按規定配套建設環衛設施的處罰 | 《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三)項 | 105 |
18 | 0202377000 | 對未按照規定設置垃圾收集容器的處罰 | 《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四)項 | 106 |
19 | 0202345000 | 對超出門、窗進行店外占道經營、作業的處罰(限室外) | 《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五十條第(四)項 | 107 |
20 | 0202356000 | 對未及時修復殘損的戶外廣告設施的處罰 | 《江蘇省廣告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五十八條 | 108 |
21 | 0202369000 | 對運輸工程渣土、砂石、泥漿及流體廢棄物的車輛,沿途泄漏、拋撒,或者車輪帶泥行駛污染道路的處罰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三十四條,《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五十一條第(十)項 | 109 |
22 | 0202364000 | 對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 | 110 |
23 | 0201674000 | 對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以及對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六條 | 111 |
24 | 0202331000 | 對損壞城市樹木花草行為的處罰 | 《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 112 |
25 | 0202332000 | 對擅自砍伐城市樹木的處罰 | 《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 113 |
26 | 0202334000 | 對損壞城市綠化設施行為的處罰 | 《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 114 |
27 | 0202337000 | 對不服從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商業服務攤點的處罰 | 《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 | 115 |
28 | 0202305000 | 對擅自在城市橋梁上架設各類管線、設置廣告等輔助物的處罰 | 《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8號)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 | 122 |
29 | 0202295000 | 對擅自拆除、遷移、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處罰 | 《城市照明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五)項、第三十二條 | 123 |
30 | 0202297000 | 對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張貼、懸掛、設置宣傳品、廣告的處罰 | 《城市照明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三十二條 | 124 |
31 | 0202298000 | 對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架設線纜、安置其它設施或者接用電源的處罰 | 《城市照明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第(四)項、第三十二條 | 125 |
32 | 0202296000 | 對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刻劃、涂污的處罰 | 《城市照明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 | 126 |
二、原執法主體:靖江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 ||||
1 | 0200144000 | 對宗教活動場所未建立有關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處罰 | 《宗教事務條例》第四十一條 | 12 |
2 | 0200153000 | 對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進行宗教活動或者騙取錢財等違法活動的處罰 | 《宗教事務條例》第四十五條 | 13 |
3 | 0200154000 | 對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擾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正常的宗教活動的處罰 | 《宗教事務條例》第三十九條 | 14 |
三、原執法主體:靖江市農業農村局 | ||||
1 | 0206202000 | 對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經營假農藥;在農藥中添加物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農藥經營者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繼續經營農藥的處罰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 | 159 |
2 | 0206199000 | 對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生產農藥或者生產假農藥的;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農藥生產企業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繼續生產農藥的;農藥生產企業生產劣質農藥的;委托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受托人加工、分裝農藥,或者委托加工、分裝假農藥、劣質農藥的處罰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 | 160 |
3 | 0202981000 | 對生產、銷售未取得登記證的肥料產品;假冒、偽造肥料登記證、登記證號的;生產、銷售的肥料產品有效成份或含量與登記批準的內容不符的處罰 |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 161 |
4 | 0202982000 | 對轉讓肥料登記證或登記證號的;登記證有效期滿未經批準續展登記而繼續生產該肥料產品的;生產、銷售包裝上未附標簽、標簽殘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處罰 |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 162 |
5 | 0202989000 | 對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農產品生產記錄的,或者偽造農產品生產記錄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條 | 183 |
6 | 0202990000 | 對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的農產品未按照規定包裝、標識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條 | 184 |
7 | 0202991000 | 對銷售的農產品使用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規范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三十三條 | 185 |
8 | 0202993000 | 對農產品批發市場沒有設立或者委托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對進場銷售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抽查檢測;發現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沒有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并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三十七條 | 186 |
9 | 0202994000 | 對冒用農產品質量標志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 187 |
10 | 0203015000 | 對未領取許可證照或需要經過認證未認證而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的處罰 | 《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三條 | 188 |
11 | 0203016000 | 對生產經營者不再符合法定條件、要求,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處罰 | 《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三條 | 189 |
12 | 0203017000 | 對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照而未取得許可證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處罰 | 《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三條 | 190 |
13 | 0203018000 | 對違法使用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的處罰 | 《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四條 | 191 |
14 | 0203116000 | 對擅自移動、損毀禁止生產區標牌的處罰 | 《農產品產地安全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 192 |
15 | 0203010000 | 對偽造、冒用、轉讓、買賣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產品認證證書和標志的處罰 | 《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 193 |
16 | 0202995000 | 對農業投入品經營者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農業投入品經營檔案,或者偽造農業投入品經營檔案的處罰 | 《江蘇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第四十二條 | 197 |
17 | 0202996000 | 對使用農藥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捕撈、捕獵的;違規使用生長調節劑的;收獲、屠宰、捕撈未達到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的農產品的;在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生產禁止生產的農產品的;使用危害人體健康的物品對農產品進行清洗、整理、保鮮、包裝或者儲運的處罰 | 《江蘇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第四十三條 | 198 |
18 | 0202997000 | 對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出具虛假的質量合格證明或者產地證明的處罰 | 《江蘇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十六條 | 199 |
19 | 0202998000 | 對偽造、冒用、轉讓、買賣、超期或者超范圍使用農產品質量認證認定標志的處罰 | 《江蘇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第(二)項 | 200 |
20 | 0202988000 | 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偽造檢測結果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 | 201 |
四、原執法主體:靖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
1 | 0201420000 | 違反工作時間規定的處罰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五條 | 15 |
2 | 0201410000 | 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四條,《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 | 16 |
3 | 0201433000 | 拒不接受或配合勞動保障監察的處罰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 | 17 |
4 | 0201407000 | 違反招用人員規定的處罰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款、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五條,《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條第一款,《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第五條,《江蘇省勞動監察規定》第七條 | 18 |
5 | 0201411000 | 違反職業介紹管理規定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 | 19 |
6 | 0201427000 | 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基金支出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 | 20 |
7 | 0201418000 | 違反勞務派遣行政許可規定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 | 21 |
8 | 0201419000 | 違反勞務派遣管理規定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 | 22 |
9 | 0201426000 | 違反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的處罰 |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條 | 23 |
10 | 0201422000 | 違反工資分配、工資支付管理規定的處罰 | 《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七條、第十五條、第五十五條、第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八條、第三十六條 | 24 |
11 | 0201414000 | 違反建立職工名冊規定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 | 25 |
五、原執法主體:靖江市水利局 | ||||
1 | 0203141000 | 對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擅自或者未按照批準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它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處罰(限二、三級河道)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 | 128 |
2 | 0203142000 | 對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處罰(限二、三級河道)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六條 | 129 |
3 | 0203249000 | 對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或者在禁止開墾、開發的植物保護帶內開墾、開發的處罰(限二、三級河道)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條 | 139 |
4 | 0203221000 | 對擅自開發利用河道、湖泊、湖蕩、海堤和沿海港河管理范圍的處罰(限二、三級河道) | 《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 150 |
5 | 0203222000 | 對阻撓防洪方案執行,拒絕拆除在險工險段或影響防洪安全的建筑物及設施的處罰(限二、三級河道) | 《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 151 |
6 | 0203227000 | 對在湖泊湖蕩內圈圩養殖的處罰 | 《江蘇省防洪條例》第四十條 | 155 |
7 | 0203228000 | 對在行洪區內設置有礙行洪的建筑物和障礙物的處罰(限二、三級河道) | 《江蘇省防洪條例》第四十一條 | 156 |
8 | 0203172000 | 對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在堤防、護堤地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規定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鉆探、挖筑魚塘;擅自砍伐護堤護岸林木;汛期違反防汛指揮部的規定或者指令的處罰(限二、三級河道)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 158 |
六、原執法主體:靖江市文體廣電和旅游局 | ||||
1 | 0205059000 | 對擅自安裝和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處罰 |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第十條 | 203 |
2 | 0204877000 | 對超出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經營的處罰 |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 | 204 |
七、原執法主體:靖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靖江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 ||||
1 | 0201815000 | 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 | 26 |
2 | 0202074000 | 對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處罰 | 《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五十六條 | 27 |
3 | 0202075000 | 對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處罰 | 《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五十八條 | 28 |
4 | 0202079000 | 對物業服務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的處罰 |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五十九條 | 29 |
5 | 0202080000 | 對物業服務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處罰 |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條 | 30 |
6 | 0202081000 | 對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處罰 |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六十一條 | 31 |
7 | 0202082000 | 對物業服務企業未經業主大會同意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處罰 |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二條 | 32 |
8 | 0202083000 | 對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處罰 |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三條 | 33 |
9 | 0202084000 | 對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處罰 |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第六十三條 | 34 |
10 | 0202085000 | 對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處罰 |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三條 | 35 |
11 | 0202171000 | 對物業服務企業未將物業承接查驗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的處罰 | 《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八十三條 | 36 |
12 | 0202088000 | 對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規定辦理移交手續,或者除物業服務合同另有約定外,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在辦理交接至撤出物業管理區域前的期間內不維持正常的物業管理秩序的處罰 | 《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八十七條 | 37 |
13 | 0202089000 | 對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拒不撤出物業管理區域的處罰 | 《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八十七條 | 38 |
14 | 0202172000 | 對建設單位將未出售或者未附贈的車位、車庫不優先出租給本區域內業主,或者將多余車位、車庫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外使用人的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處罰 | 《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八十八條 | 39 |
15 | 0202173000 | 對建設單位對業主要求承租的車位、車庫只售不租的處罰 | 《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八十八條 | 40 |
16 | 0205912000 | 對將平時用作停車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向全體業主開放、出租停車位的租賃期限超過三年或者將停車位出售、附贈的處罰 | 《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二款、第八十九條 | 41 |
17 | 0205863000 | 對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條 | 323 |
附件4
靖江市靖城街道
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權事項清單
序號 | 權力編碼 | 事項名稱 | 法律依據 | 對應指導目錄項 |
原執法主體:靖江市水利局 | ||||
1 | 0203141000 | 對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擅自或者未按照批準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它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處罰(限二、三級河道)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 | 128 |
2 | 0203142000 | 對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處罰(限二、三級河道)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六條 | 129 |
3 | 0203249000 | 對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或者在禁止開墾、開發的植物保護帶內開墾、開發的處罰(限二、三級河道)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條 | 139 |
4 | 0203221000 | 對擅自開發利用河道、湖泊、湖蕩、海堤和沿海港河管理范圍的處罰(限二、三級河道) | 《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 150 |
5 | 0203222000 | 對阻撓防洪方案執行,拒絕拆除在險工險段或影響防洪安全的建筑物及設施的處罰(限二、三級河道) | 《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 151 |
6 | 0203227000 | 對在湖泊湖蕩內圈圩養殖的處罰 | 《江蘇省防洪條例》第四十條 | 155 |
7 | 0203228000 | 對在行洪區內設置有礙行洪的建筑物和障礙物的處罰(限二、三級河道) | 《江蘇省防洪條例》第四十一條 | 156 |
8 | 0203172000 | 對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在堤防、護堤地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規定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鉆探、挖筑魚塘;擅自砍伐護堤護岸林木;汛期違反防汛指揮部的規定或者指令的處罰(限二、三級河道)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 158 |